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渔船未出海,杭城大排档却出售海捕海鲜?潮新闻跟随多部门联合执法

来源:潮新闻客户端    时间:2023-08-03 14:12: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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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施雯 俞刘东

上周末(禁渔期内),潮新闻记者接到群众爆料,杭城海鲜大排档疑似出售海捕海鲜(点击查看《东海未开渔,杭城多家海鲜大排档竟出售海捕海鲜》)。


【资料图】

在没有海的杭州市场,发现了禁渔期非法捕捞的海鲜,情况由哪个部门来处理,是市场监管部门,还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?

随后,潮新闻记者就上周末暗访情况,先后联系了省、市市场监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。

一直以来,浙江都秉持“警报不解除,渔船不出海”的生产原则。受台风“卡努”影响,今天,浙江海域还发布了海浪橙色预警、风暴潮红色预警。

也就是说,我省8月1日解禁的部分渔船,依然不能出海生产作业,市场上应该不会有非法捕捞的海鲜销售。

事实情况如何?昨日(8月2日)晚间,潮新闻与辖区市场监管、农业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一起,回访了两处海鲜大排档。

执法人员一来,“野生梭子蟹”消失了

昨晚去其中一家海鲜大排档时,潮新闻记者比执法人员先到一步。

在一家档口发现缠绕丝网的梭子蟹,记者佯装询价后,老板直言:“哪里有养殖梭子蟹,我这些螃蟹都是野生的,120元一斤。”

稍后,当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赶到现场,我们发现,档口老板自称“野生梭子蟹”的那筐螃蟹,和旁边那筐南海兰花蟹一起,已经“不翼而飞”。

这个大排档里档口很多,跟随执法人员一路巡查发现,这里有多家摊位在售卖梭子蟹,有部分是“丝网蟹”。

渔政工作人员认为,这类梭子蟹有海捕的嫌疑,但也不排除养殖的可能,需要查看来源进一步判断。市场监管部门现场索证索票后发现,梭子蟹的进货渠道是上游一家水产批发市场。

除了梭子蟹,潮新闻记者还在现场发现,疑似非法捕捞的南海红花蟹和兰花蟹。

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现场索证索票发现,档口的红花蟹是隔壁档口进的货。

不过,隔壁档口仅提供了上家批发商的销售凭证照片,无法提供进货渠道营业执照,因老板不在,未能提供进货记录。

我们粗略统计了一下,这处海鲜大排档,总共有四五个档口在售东海梭子蟹以及南海红花蟹、兰花蟹的。

新鲜水灵的豆腐鱼,突然从冰台下架

禁渔期间,我们可以在市面上吃到的海产品,主要包括远洋捕捞、进口海鲜、冷冻海鲜和养殖海鲜这四大类,此外,还有海钓船只的渔获物会上市销售。

当晚,潮新闻记者还去了城中另一处海鲜大排档,同样是我们先进场暗访,执法人员随后进场执法。

我们发现,这里的梭子蟹依然有部分是“丝网蟹”。

记者暗访时,还在冰台发现了一堆豆腐鱼,看着挺新鲜水灵,零售价是69元一斤。

当穿制服的执法人员进场后,刚刚的豆腐鱼却悄然下架了,被各色海鲜堆得满满当当的冰台,尴尬地露出一块空白处。

渔政工作人员表示,豆腐鱼人工养殖比较困难,目前有液氮超低温冷冻可对鱼类冷冻后的鲜度色泽有一定保证,但记者拍到的这堆冰鲜豆腐鱼,不能排除非法捕捞的可能性。

在市场监管部门随后索证索票的过程中,该海鲜大排挡未能出示豆腐鱼的进货凭证和相关票据。

大堂经理表示,我们的海鲜都是上游市场进的货,卖豆腐鱼的档口下班了,暂时没法提供相关票据和证件。

大排档的梭子蟹是不是养殖的,豆腐鱼会不会是解冻的?最终能佐证“问题海鲜”清白的手段还是追溯源头,比如看看梭子蟹是不是有养殖场的出货凭证,豆腐鱼有没有冷冻厂的出货凭证?

昨晚的现场执法,市场监管和农业执法部门也分别开具了执法笔录,并对疑似非法捕捞海鲜的来源,后续做进一步追溯。

发现问题海鲜,如何投诉举报?

保护海洋,人人有责。

潮新闻从渔政部门了解到,今年伏休以来,浙江各级渔政执法机构联合市场监管、公安、海警、海事、综合执法等部门,持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。

截至目前,浙江共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1941起,移送司法案件86起,涉案172人,查获涉渔“三无”船筏1095艘,清缴违禁网具6.5万余张/顶,收缴违禁渔获物4.2万余公斤。

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,受5号台风“杜苏芮”、6号台风“卡努”影响,浙江海域渔船均在港内避风,我们发现的上述渔获物,可能是从外地流入的。

作为普通市民,我们并不想在禁渔期消费非法捕捞的海鲜,但市面上五花八门的海产品,哪些才是非法捕捞的,普通人并没有精准的鉴别能力。

所以,市民朋友在市场上发现疑似非法捕捞的海鲜,是可以通过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的,相关部门也会对问题海鲜进行追根溯源的调查。

法律常识科普——

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,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。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

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。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

食品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,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、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吊销许可证。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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